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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林业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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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形式

实施层级

是否重点监管事项

是否双随机事项

是否联合检查事项

具体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最大
检查频次

检查依据

是否抽样检测

对应互联网+监管事项名称

 

 

 

 

 

 

 

 

 

次数

单位(月/季/年)

 

 

 

1

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进
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现场
检查

市级、县级

1.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备案文件的监督检查2.对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目的、用途的监督检查3.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与野生动物的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等活动有关的企业等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检查

现场
检查

市级、县级

1、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规定使用林地;3、建设项目附属设施或辅助工程使用林地是否符合规定;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获得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和获得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到期后满一年的被许可人。

不固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及质量监督

现场检查

市级

1.苗木质量情况
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3.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情况
5.林木种苗自检情况6.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白山市林业局
初审:朱镜先    复审:崔著明    终审: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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